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51號原 告 草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進添訴訟代理人 林李達律師 吳孟玲律師被 告 龍恩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瓊美被 告 連翊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光煒訴訟代理人 謝富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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