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17號
PCDV,105,訴,117,20161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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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戴至黎
      戴肇鋒
      戴淑珍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戴德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游旻慈間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17
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5 年11月4 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惟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
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9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54,960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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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