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4167號
PCDV,105,補,4167,2016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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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167號
原   告  中榮彈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忠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宏律師
       張瑜婷律師
被   告  上海慧高精密電子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呂勇逵
被   告  台灣慧高精密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樹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
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77條
之2 第1 項分別有明文。次按所謂訴之預備合併,指原告預防其
提起之訴訟為無理由,而同時提起不能併存之他訴為備位之訴,
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可就備位之訴獲得有理由之判決之訴之合
併而言,其又可分為客觀預備合併與主觀預備合併,上開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規定,固為關於訴之客觀預備合併時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之規定,但於主觀預備合併情形者,亦得類推適用
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078號裁判意旨參照)。查原告起
訴請求:先位聲明:被告呂勇逵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
0 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備位聲明:㈠被告上海慧高精密電
子工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60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㈡被告台
灣慧高精密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100 萬元及其法定
遲延利息。經核其先、備位聲明係具有選擇之關係,為主觀預備
合併之訴,依上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
之。又原告上開先、備位聲明請求之金額同為160 萬元,自應以
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6,84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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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慧高精密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海慧高精密電子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慧高精密電子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榮彈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