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161號
原 告 中榮彈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忠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宏律師
張瑜庭律師
被 告 上海慧高精密電子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呂勇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