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4161號
PCDV,105,補,4161,2016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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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161號
原   告  中榮彈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忠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宏律師
       張瑜庭律師
被   告  上海慧高精密電子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呂勇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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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慧高精密電子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慧高精密電子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榮彈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