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4120號
PCDV,105,補,4120,2016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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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120號
原   告 天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如賓 
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律師
被   告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寅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玖拾貳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叁萬玖仟捌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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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