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118號
原 告 全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鄧美玉
被 告 聖基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論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7,336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3,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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