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4118號
PCDV,105,補,4118,2016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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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118號
原   告 全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鄧美玉
被   告 聖基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論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7,336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3,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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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基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基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