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八號
原 告 乙○○
丙○○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連立堅律師 住高雄市前金區○○○路二一一號十三樓之一
楊嘉源律師 住同右
李淑欣律師 住同右
被 告 連年連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兼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撤銷信託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另件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七九九號請求返還買賣價金訴訟之法律關 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裁定命在 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七九九號判決可稽。爰 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靜梅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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