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915號
原 告 林廖色
林慶豐
林慶漳
林慶華
林秝存
林美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孟學、台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93 萬6,4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 萬0,00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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