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3915號
PCDV,105,補,3915,2016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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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915號
原   告 林廖色
      林慶豐
      林慶漳
      林慶華
      林秝存
      林美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孟學台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93 萬6,4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 萬0,00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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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