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同領取提存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3785號
PCDV,105,補,3785,2016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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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785號
原   告 高宏文 
      詹維倫 
      王怡蓁 
      賴志豪 
      高永輝 
      黃錫福 
      吳俊忠 
      吳柏緯 
      林桂羽 
      郭薰憶 
      林吟珍 
      陳進季 
      陳郁靜 
      楊惠菁 
      林聖鈺 
      阮美玲 
      姚嘉恒 
      梁孝銓 
      練世雄 
      于欽毓 
      董怡君 
      高建國 
      呂文雄 
      呂陳美嬌
      呂天生 
      呂芳凌 
      陳愿進 
      楊振文 
      彭嘉雄 
      吳賢厚 
      徐慧芳 
      龍國清 
      顧宸瑄
      簡裕祺 
      蔡瑞陽 
      林耿民 
      呂宗璘 
      沈裕文 
      何秀娟 
      沈怡萱 
      沈雄雄 
      周賢文 
      詹姿彥 
      顏聖泰 
      葉嘉穎 
      潘華偉 
      蘇雅畇 
      王沛儀 
      徐于婷 
      王正中 
      張雅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錫雄等間請求協同領取提存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53
,1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6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
158,608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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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