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合建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327號
PCDV,105,補,2327,2016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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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327號
原   告 樊弘傑 
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
被   告 豐泉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誠 
被   告 許宗龍 
被   告 劉良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建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
【計算式:17300 元/ 平方公尺乘以(52.22+7.12+232.18
+703.13 )平方公尺=0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63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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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泉發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