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5年度,290號
PCDV,105,聲,290,20161215,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周延聲
代 理 人 崔百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11
月8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主文及理由欄內關於「孫榮豐」之記載,應更正為「張榮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 法第239 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