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5年度,73號
PCDV,105,消債聲,73,2016122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聲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秋姈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李秋姈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 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李秋姈前曾經鈞院於民國104 年 7 月31日以104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8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 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0 2 年度消債清字第73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103 年度司執消 債清字第4 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並經本院以104 年度消債 職聲免字第28號裁定應予免責,且於104 年9 月1 日確定等 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依上開規定, 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復權,即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