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曾秀珠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附件:
一、聲請人自陳債務總金額為2,221,579 元,請詳加說明目前資 產金額為何,及迄至目前為止其債務償還具體情形(請詳列 金額、日期及償還對象等)?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有何支 出之必要?該花費是否仍具可變賣之價值?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 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 其債務。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另請具體說明 與債權人協商成立後毀諾之原因,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三、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有何財產作為清 算財團之財產?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四、本件聲請日期為民國105 年12月21日,請就聲請清算前2 年 內(103 年12月21日起至105 年12月20日止)之財產、收入 (含政府補助及其他一切實質收入,若有領取則補助金額為 若干)及必要支出列表說明其項目、金額及內容。其中有關 聲請前2 年內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 (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 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 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若該支出屬於家庭整體支出,請核
算聲請人個人應分擔之比例(請依實際情況確實陳報,供本 院審酌),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 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五、請提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 整影本、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 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 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
六、請提出聲請人之配偶102 年度起迄104 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 戶資料及綜合所得資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