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5年度,551號
PCDV,105,消債更,551,20161221,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55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國鑫 
代 理 人 陳祥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 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 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 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8 條、第43條第1 項、第4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 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 項所明定 。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固同時提出債權人清冊、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戶籍謄本、聲請人及其子女、父母103 年度、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信用報告書、勞 工保險投保明細、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水電瓦斯費帳單 、第四台帳單、行動電話繳費帳單、105 年5 月薪資單、聲 請人父親及母親身心障礙手冊、台北慈濟醫院診斷證明書、 印尼看護工領薪明細表、常照中心費用明細、本院104 年度 司執字第79903 號執行命令影本資料到院,惟聲請人所檢附 之上開資料,經核其內容仍未齊備,本院無從審酌認定本件 聲請人是否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之情事, 並應預納送達郵務費680 元,而有裁定命補正之必要,經本 院於民國105 年12月5 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10日內補正,該 裁定已於105 年12月7 日合法送達聲請人之代理人,有本院 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提出上開 裁定命補正之完備資料及預納送達郵務費,此有本院105 年



12月19日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及答詢表3 紙在卷可考,則 揆諸首開說明,顯已逾10日之期限。是以本件更生之聲請未 合於法律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