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504號
聲 請 人 陳浩全
代 理 人 曾允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壹仟零貳拾元(依聲請人陳
報之債權人2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3 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34元計算:(2 +1 )×10×34元=1,020 元)。
二、聲請人應分項說明下列聲請更生前2 年必要支出費用之依據
,並提出聲請更生前2 年內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資料(本項
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按月、期詳列具體項目製
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
帳存摺內頁等):
⒈聲請人主張水費、電費、瓦斯費及第四台費用2 個月約6,00
0 元云云,請說明核定之依據,並提供相關證明。另請說明
聲請人與何人共同居住?費用如何分攤?
⒉每月機車維修費1,000 元之必要性?並請提出每月維修1,00
0 元之單據證明。
⒊聲請人分別核定「加油費1,000 元、手機費用2,000 元、勞
健保費用1,680 元」之依據?請逐一說明,並提供相關收據
或證明文件。另請提供手機之綁約期間為何?並說明手機費
高達2,000 元之必要性。
三、聲請人應提出戶籍謄本、交通工具行照。
四、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母親,每月扶養費8,000 元云云,請說
明扶養義務人即聲請人有何扶養之必要?有無其他扶養義務
人與聲請人共同分擔母親扶養費?聲請人酌定每月支出扶養
費8,000 元之依據為何?實際支付扶養費之證明文件請一併
提供。另請陳報聲請人之母親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
地出租等收入來源?若有,請說明其目前工作收入情況及得
分擔必要支出生活費用情形,並請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
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
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
院陳報。另併提出聲請人之母親最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
資料清單、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
保資料清單(明細)。
五、聲請人應詳細說明聲請更生前2 年內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
證明:
⒈聲請人主張聲請更生前2 年任職於五將裝訂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並於105 年7 月離職云云,惟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資
明細表可知,聲請人已於103 年11月5 日退保,請說明原因
為何?併請提出任職於上開公司之所有薪資明細表或轉帳證
明。
⒉又聲請人主張自105 年7 月前之每月薪資為25,000元云云,
惟依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顯示,聲請人該
年度收入所得為630,399 元,與聲請人所述不合,請說明此
部分原因?請據實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之各項收入來
源。
⒊聲請人復主張105 年7 月後之職業為打零工,每月25,000元
至28,000元云云,請敘述打零工之性質、種類及計薪方式,
並請提供雇主姓名、聯絡方式,暨提出薪資證明或薪轉戶資
料。
⒋另聲請人有無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
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
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
款項?若有,請併行陳報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應提出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
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
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如有,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
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
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
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
?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七、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
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
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八、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九、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