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5年度,476號
PCDV,105,消債更,476,2016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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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7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阮清翠(原名阮氏清翠)
代 理 人 許名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附件:
一、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 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 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 事發生原因為何?
二、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020 元。【依聲請人所 提前置調解債權明細表顯示之債權人2 人,連同債務人,合 計3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2 +1 )×34×10=1,020 元】。
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新北市○○區○○ 街00巷0 弄00號2 樓房屋?若為租賃房屋請提出最新一期房 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請說明除聲請 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如有,是否得分擔家庭費用?如 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其受扶養人吳○○、吳○○有無領 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 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就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請補正說明並提出 聲請人於民國103 年10月起至105 年10月,期間內之各項收 入相關證明文件(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工作,亦請陳報無工作 之時間起迄),應詳列各項收入來源並製成清楚之表冊,勿 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含正職及 兼職之薪資(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 、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 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 款項等之聲請人「個人」所有收入款項;如有受領政府社福 補助(如租屋補助、低收補助、身障補助等),亦請提出實 際領取補助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陳報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之支出情形,即自10 3 年10月起至105 年10月,期間內含伙食、衣服、教育、交 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 、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以及 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所 有支出情形為何?是否與更生聲請狀陳報之支出情形相同?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 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最近六個月之每 月薪資明細表或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 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 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 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 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 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八、另聲請人主張支出子女吳○○、吳○○之扶養費,就扶養費 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 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九、依本件更生聲請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聲 請人每月負擔膳食費6,000 元、租金支出4,500 元、水費10 3 元、電費349 元、瓦斯費400 元、市話、手機及網路費1, 076 元、交通費525 元、雜支及日用品1,000 元及扶養費7, 000 元等必要生活費用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詳實說明, 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醫療費用 收據等(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 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據實向法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 為聲請人本人之必要生活費用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 活費用數額)。另聲請人於本院105 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92 號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記載,為何有部分項目 之金額與上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記載有出入,請



聲請人詳細說明之。
一○、請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其受扶養人吳○○、吳○○於各金融 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 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 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 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 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 險契約影本。
一一、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 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 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 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 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 報。
一二、請陳報聲請人是否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 解,或破產之案件?有無強制執行或民事訴訟案件現正繫 屬法院之中?如有,其繫屬之法院、案號及承辦股別為何 ?強制執行案件係繫屬於何法院?自何時開始遭法院強制 執行?目前執行情況為何?是否業已執行完畢?並應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如執行命令等)。
一三、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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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