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05年度,11號
PCDV,105,國,11,2016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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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國字第11號
原   告 呂林麗雲
      郭呂淑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清泉 
被   告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古沼格 
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律師
      王藹芸律師
被   告 上豐鐵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雅芩 
被   告 通然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仕柯 
訴訟代理人 蘇聖閔 
被   告 柯金科 
      黃鄭罔腰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生君 
被   告 陳建銘 
      金東利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蕙香 
訴訟代理人 李芳民 
被   告 陳謙  
      林千億 
      戴麗鳳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邱聰榮 
被   告 莊勝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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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東利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然順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然順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豐鐵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