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國字第11號原 告 呂林麗雲 郭呂淑卿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呂清泉 被 告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法定代理人 古沼格 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律師 王藹芸律師被 告 上豐鐵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雅芩 被 告 通然順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仕柯 訴訟代理人 蘇聖閔 被 告 柯金科 黃鄭罔腰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黃生君 被 告 陳建銘 金東利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楊蕙香 訴訟代理人 李芳民 被 告 陳謙 林千億 戴麗鳳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邱聰榮 被 告 莊勝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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