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提存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5年度,619號
PCDV,105,司聲,619,2016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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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619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相 對 人 崧興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興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陳增松之遺產管理
      人)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相 對 人 陳賴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三年度司裁全字第一一八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一0一年度甲類第一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柒佰萬元債券(債券代號:A0一一0一),准予變換為一0一年度甲類第九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同額債券。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條規定, 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擔保物即101年度甲類第9期中 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700萬元債券,核與本院因103年 度司裁全字第118 號民事裁定許聲請人供擔保如主文欄所示 之擔保物尚屬相當,聲請人之聲請即有理由,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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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崧興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