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3216號
聲 請 人 方薰慧
法定代理人 陳綺禎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方治平(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
○○○路○段00巷00弄00號5樓)之女,為繼承人。被繼承
人於104年4月14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
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