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5年度,2998號
PCDV,105,司繼,2998,2016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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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2998號
聲 請 人 李文傑律師(即陳政明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陳政明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陳政明遺產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新臺幣參萬元。
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政明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 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 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 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民法第1132條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聲請法院 酌定其報酬,惟本案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是遺 產管理人自得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聲請酌定遺產報酬。 另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之規定 ,依該要點第一點之內容觀之,係為執行法院裁定選任財政 部國有財產署(下稱國有財產署)或所屬各地區辦事處、分 署(下稱辦事處),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案件所制訂,故 該要點第14點第3項之規定,應僅國有財產署或辦事處請求 遺產管理人報酬時適用之,如非國有財產署或辦事處,則應 由法院依管理內容之繁簡程度等事項酌訂其報酬,合先敘明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105年度司繼字第101號 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陳政明之遺產管理人,並以105年度司 家催字第55號裁定准對其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且 經登報在案。又聲請人自就任後即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查 明被繼承人之遺產、編製遺產清冊、聲請公示催告及申報遺 產稅等各項職務之進行,並代墊管理費新臺幣(下同) 2,405元。茲因被繼承人名下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業經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司執字第19242號清償債務強制 執行事件中以826,000元予以拍定,爰請求核定遺產管理人 之報酬及管理費用,俾利參與分配,並提出遺產稅免稅證明 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告、規費收據、掛號函件執據及廣 告費收據等件影本為證。
三、查聲請人主張其前經本院105年度司繼字第101號民事裁定選 任為被繼承人陳政明之遺產管理人,並對其債權人及受遺贈



人為公示催告,此有聲請人提出本院105年度繼字第101號 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核閱 無訛,自堪信為真實。又聲請人因管理被繼承人遺產所墊付 之費用合計為2,405元,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墊付費用明細 暨單據影本等件在卷足憑。而本件被繼承人陳政明無親屬會 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為此聲請人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 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是本院參酌聲請 人所陳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證物,認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 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除調查遺產、編列遺產清冊、公示 催告、申報遺產稅、參與強制執行程序等事項,其所進行之 職務內容尚非複雜,又斟酌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所需 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等情狀,認聲請人任被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核定為30,000元(含已代墊費用,即 規費、登報費、郵資、匯費等),即屬適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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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