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5年度,2393號
PCDV,105,司繼,2393,2016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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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2393號
聲 明 人 陳孝鑫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羅麗玲
      陳建榮
聲 明 人 鍾宜家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鍾孟學
聲 明 人 李品妍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李鴻文
      陳敏華
聲 明 人 洪陳富子
      王陳玉蘭
      黃陳柑
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繼 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陳孝鑫鍾宜家李品妍、洪陳 富子、王陳玉蘭黃陳柑係被繼承人陳德治之法定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民國105年9月2日死亡,聲明人等自願拋棄繼承 權,爰依法檢陳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聲明 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三、查本件被繼承人陳德治與聲明人陳孝鑫鍾宜家李品妍為 祖孫關係,與聲明人洪陳富子為姊弟關係,與聲明人王陳玉 蘭、黃陳柑為兄妹關係,被繼承人於105年9月2日死亡等事 實,固據聲明人等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 表為證。然查被繼承人之子女即第1順序之繼承人,其中長 男陳國輝、次男陳建榮、三男陳建中及次女陳玉雪雖已於本 件聲請案件或另案(即105年度司繼字第2453號)中於法定 期間內聲明對被繼承人之遺產為拋棄繼承(另為准予備查) ,然被繼承人之長女陳敏華業已開具遺產清冊並經本院於



105年9月26日以105年度司繼字第238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在案,此觀聲明人等所提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本院索引 卡查詢資料及上開裁定自明。是依民法第1139條規定,第1 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本件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既尚有較近之女陳敏華為繼承人,則繼承順序在後之孫 子女、姊妹即本件聲明人等自非當然繼承,其等聲明拋棄繼 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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