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9435號
PCDV,105,司票,9435,2016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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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9435號
聲 請 人 承益能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建錩
相 對 人 林旺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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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承益能量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能量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