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684號
聲 請 人 陳耀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張元榮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張元榮簽發之本票一 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 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之1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 對人張元榮發給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9 日通知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相對人張元榮簽發 本票時尚未成年,應補正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簽發本票之相 關文件。聲請人已於105 年11月11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惟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