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7407號
PCDV,105,司促,37407,2016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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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740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吳茂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柒佰陸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茂全於民國104年03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3月02日起至民國110年03月0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07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
  年12月20日止累計258,075元正未給付,其中247,075元為本
  金;10,101元為利息;89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吳茂全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5520491
  006616925,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5年12月20日止累計9,687元正未給
  付,其中9,341元為消費款;346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003)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3740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茂全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07% │
│  │247075│     │2月2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吳茂全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04% │
│  │4099元│     │2月21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3│新臺幣│吳茂全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5242元│     │2月21日   │      │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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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