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740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吳茂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柒佰陸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茂全於民國104年03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3月02日起至民國110年03月0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07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
年12月20日止累計258,075元正未給付,其中247,075元為本
金;10,101元為利息;89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吳茂全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5520491
006616925,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5年12月20日止累計9,687元正未給
付,其中9,341元為消費款;346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003)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37407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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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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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吳茂全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07% │
│ │247075│ │2月2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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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吳茂全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04% │
│ │4099元│ │2月21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3│新臺幣│吳茂全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5242元│ │2月21日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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