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724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曾鈺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貳仟叁佰陸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曾鈺琹於民國105年8月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4563139423654075),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5年9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12月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5
46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7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
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
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
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
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
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
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
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緣相對人曾鈺琹於民國105年9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
貸款(帳號:4636705716079619),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5
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12月7日止未受償之遲延
利息102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13776元。遲延利息計算係
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
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
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
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
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
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37245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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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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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曾鈺琹 456│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
│ │105236│3139423654│12月 08日 │ │點七九 │
│ │元 │075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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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新臺幣│曾鈺琹 463│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八點│
│ │500000│6705716079│12月 08日 │ │九九 │
│ │元 │619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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