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7183號
PCDV,105,司促,37183,2016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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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718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蔡經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壹仟伍佰伍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緣相對人蔡經國於民國81年10月1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4563130084507405)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92年4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2年11月7 日止未受償之
   循環利息27015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2700元。已結算未受
   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
   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
   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
   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
   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
   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
   幣100 元計算) 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
   約定分期費率) 。
  2.緣相對人蔡經國於民國84年6 月1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5408050013454402)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92年4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2年11月27日止未受償之
   循環利息28105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2700元。已結算未受
   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
   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
   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
   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
   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
   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
   幣100 元計算) 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
   約定分期費率)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3718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蔡經國 456│自民國 092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
│  │230786│3130084507│11月 08日  │8月 31日止 │       │
│  │元  │405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
│ 002│新臺幣│蔡經國 540│自民國 092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
│  │240248│8050013454│11月 28日  │8月 31日止 │       │
│  │元  │402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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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