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7118號
PCDV,105,司促,37118,2016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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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7118號
債 權 人 玉釩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水金
債 務 人 林詠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零捌佰叁拾
  捌元,及其中壹拾陸萬捌仟貳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
  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及
  其中肆拾貳萬貳仟陸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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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釩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