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7073號
PCDV,105,司促,37073,2016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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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7073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陳品光即陳明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貳佰叁拾元
  ,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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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