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678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黃祺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玖仟肆佰叁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祺雯於民國104 年12月2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
卡(帳號:4636703217209421),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2 、3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105 年4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5 年12月5 日止未
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3,378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
費1,328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
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
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
,以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四百元
,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五百元計算;手
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
100 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
定分期費率)。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36789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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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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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黃祺雯 463│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11981 │6703217209│12月 06日 │ │點七九 │
│ │元 │421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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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黃祺雯 463│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點│
│ │39719 │6703217209│12月 06日 │ │九九 │
│ │元 │421 │起 │ │ │
├──┼───┼─────┼──────┼──────┼───────┤
│ 003│新臺幣│黃祺雯 463│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
│ │43033 │6703217209│12月 06日 │ │點七九 │
│ │元 │421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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