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659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曾匯中即曾煥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零壹佰零叁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 債務人曾匯中即曾煥錡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
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5 年11月15日止累計120,
103 元正未給付,其中112,853 元為消費款;6,050
元為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36591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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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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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曾煥錡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12853│ │1月1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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