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6531號
PCDV,105,司促,36531,2016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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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653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呂宥芯原名呂昕如
債 務 人 呂明書
一、債務人呂明書呂宥芯原名呂昕如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叁萬零伍佰叁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呂宥芯前就讀致理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呂明
  書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金
  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30536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
  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
  分1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
  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
  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呂宥芯自105年8月17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30536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
  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呂明書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3653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呂明書、呂│自民國105年7│至民國105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30536 │宥芯原名呂│月17日起  │2月11日止  │五五     │
│  │元  │昕如   ├──────┼──────┼───────┤
│  │   │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2月12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呂明書、呂│自民國105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0536 │宥芯原名呂│月1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昕如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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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