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642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孫正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零柒佰貳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孫正雄於民國91年12月18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
5520030011372106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
債權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105 年12月04日結帳日
止,帳款尚餘新臺幣80,722元未按期給付,經債權人迄次
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
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
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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