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6307號
PCDV,105,司促,36307,2016122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630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玉廷
債 務 人 楊俊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玖仟捌佰零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參佰元,延滯
  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
  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