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6207號
PCDV,105,司促,36207,2016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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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620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吳朝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零陸佰伍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朝富於民國94年5 月4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4563184003728105),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5年
   1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95年6 月6 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新臺幣(下同)8,016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2,529元。已
   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
   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
   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
   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三百元,連
   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
   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
   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 元計算)或
   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3620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朝富 456│自民國 095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
│  │100107│3184003728│06月 07日  │8月 31日止 │       │
│  │元  │105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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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