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6055號
PCDV,105,司促,36055,2016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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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605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郭正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零貳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緣相對人郭正智於民國82年3 月1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92年4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2年11月18日止未受償之
   循環利息6854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0356 元。已結算未受
   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
   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
   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
   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
   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
   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
   幣100 元計算) 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
   約定分期費率) 。
  2.緣相對人郭正智於民國82年3 月1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92年4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2年11月18日止未受償之
   循環利息6745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9906元。已結算未受償
   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
   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
   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
   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
   為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
   100 元計算) 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
   定分期費率)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3605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正智 456│自民國 092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
│  │58683 │0000000000│11月 19日  │8月 31日止 │       │
│  │元  │902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
│ 002│新臺幣│郭正智 543│自民國 092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
│  │55477 │0000000000│11月 19日  │8月 31日止 │       │
│  │元  │107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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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