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5768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 務 人 陳喬恩即許藝凡即許憶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叁仟陸佰捌拾伍
元,及其中叁萬捌仟零柒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伍
佰元,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陸佰元,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柒佰元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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