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5617號
PCDV,105,司促,35617,2016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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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5617號
債 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債 務 人 鑫合盛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歐文義
債 務 人 王承銘
債 務 人 張淑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壹萬叁仟零
  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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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合盛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盛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