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5555號
PCDV,105,司促,35555,2016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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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555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林德昌
債 務 人 鎮洪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林芳伃
債 務 人 黃萬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仟玖佰叁拾貳萬玖仟伍
  佰捌拾柒元,及如聲請狀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壹佰叁拾壹萬叁仟玖佰零肆
  元,及如聲請狀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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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鎮洪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