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542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張如青
債 務 人 張蘊嫻
債 務 人 張蘊慧
一、債務人張如青、張蘊嫻、張蘊慧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下同)叁佰肆拾肆萬貳仟捌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
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張如青應向債權人給付玖萬壹仟柒佰叁拾貳元,及其
中捌萬捌仟貳佰陸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張如青、張蘊嫻、張蘊慧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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