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5423號
PCDV,105,司促,35423,2016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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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542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張如青
債 務 人 張蘊嫻
債 務 人 張蘊慧
一、債務人張如青張蘊嫻張蘊慧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下同)叁佰肆拾肆萬貳仟捌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
  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張如青應向債權人給付玖萬壹仟柒佰叁拾貳元,及其
  中捌萬捌仟貳佰陸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張如青張蘊嫻張蘊慧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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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