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5419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劉騏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捌萬柒仟貳佰捌
拾伍元,及其中叁拾陸萬捌仟零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七八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
付違約金伍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陸佰元,違
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肆仟玖佰玖
拾壹元,及其中壹拾萬柒仟叁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
計付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
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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