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5364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何政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捌佰肆拾陸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林麗娟於民國90年12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
灣大哥大門號為0939778510之行動電話服務,嗣於101 年
01月12日將上開門號過戶於債務人。
(二)債務人於104 年12月9 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
號為0909687781之行動電話服務。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
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
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
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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