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532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羅雅齡
債 務 人 周承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伍仟捌佰元
,及其中壹拾貳萬捌仟柒佰伍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一計
算之利息;暨其中壹萬玖仟柒佰捌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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