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525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林旭榕
債 務 人 陳靖諠
債 務 人 陳雅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萬伍仟陸佰
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靖諠前於民國100 年至103 年間,邀同債務人陳
雅展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
」6 筆,共計新臺幣(下同)305,687 元,借款期限及償
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
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 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靖諠自105 年8 月1 日
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305,687 元及自105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62%計算之利息與自105 年8 月
2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陳雅
展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
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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