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522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吳金泉
債 務 人 曾匯中(原名:曾煥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玖佰貳拾叁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一點四二四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參佰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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