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5040號債 權 人 黃辰方債 務 人 蔡維哲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權人對債務人有如聲請狀所載之壹拾伍萬元債權存在之釋 明文件。( 如無借據、本票等文書者,請先寄發存證信函通 知債務人清償,並提出存證信函內容)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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