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5040號
PCDV,105,司促,35040,2016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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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5040號
債 權 人 黃辰方
債 務 人 蔡維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有如聲請狀所載之壹拾伍萬元債權存在之釋
  明文件。( 如無借據、本票等文書者,請先寄發存證信函通
  知債務人清償,並提出存證信函內容)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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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