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4975號
PCDV,105,司促,34975,2016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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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497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葉沂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柒仟貳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四
   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零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四二計算
   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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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