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4779號
PCDV,105,司促,34779,2016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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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477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志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伍仟叁佰貳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志義於民國93年06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
  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3年06
  月08日起至民國95年06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
  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
  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11月29日止累計84,735元正
  未給付,其中28,811元為本金;55,924元為利息;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志義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563198
  512428809,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5年11月29日止累計260,587元正未給
  付,其中82,198元為消費款;174,789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3477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志義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8811 │     │1月30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林志義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82198 │     │1月30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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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