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4697號
PCDV,105,司促,34697,2016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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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469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高慧鈺
債 務 人 高慶昌
債 務 人 林淑美
一、債務人林淑美高慶昌高慧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捌萬貳仟貳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高慧鈺前就讀亞東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高慶
  昌、林淑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
  4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21,510元,約定應於借款
  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
  起開始分4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另
  因前一年度平均月收入不足30,000元,申請緩繳貸款本息一
  年,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
  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
  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
  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高慧鈺自0000000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82,264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
  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
  部到期。另債務人高慶昌林淑美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3469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淑美、高│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82264 │慶昌、高慧│6月16日起  │0月23日止  │六二     │
│  │元  │鈺    ├──────┼──────┼───────┤
│  │   │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0月24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淑美、高│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2264 │慶昌、高慧│7月1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鈺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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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