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4575號
PCDV,105,司促,34575,2016121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457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謝幸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秋芳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下同)叁拾捌萬肆仟元,及其中壹拾壹萬玖仟捌
  佰叁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