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4439號
PCDV,105,司促,34439,2016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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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4439號
債 權 人 全家承
債 務 人 陳威凱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關於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記載。
二、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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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