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4439號債 權 人 全家承債 務 人 陳威凱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關於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二、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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